第一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B-12)
2020.12.01
買賣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其相關條款如下:
| 第一條 | 申請人(即買方)於簽約時已充分暸解並同意,特約商(即賣方)得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依本契約規定所得享受之其他一切權利及利益(含延遲利息或違約金)讓與第一國際資融(股)公司或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並同意第一國際資融(股)公司代為管理帳務,不另為書面通知;案件審核通過後,將由第一國際資融(股)公司或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一次付款予特約商以為收買應收帳款之債權,申請人知悉並同意分期款項應依約繳付予第一國際資融(股)公司或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 |
| 第二條 | 價金之支付方式與內容: 分期金額新台幣12,345元整,共分24期,自民國YYY/MM/DD起至YYY/MM/DD止。每月DD日繳款,按年息百分之0%計算利息。每期繳納新台幣12,345元整 。如遇國定假日得順延至次日之銀行工作日。 |
| 第三條 | 申請人對本次購物,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於契約成立後,申請人僅得先行占有該標的物並盡善良管理人保管之義務,管理及其使用該標的物,在全部價金尚未完全清償或應盡之義務尚未完成前,不得擅自將該標的物遷移契約書所載之住居地處所,或為讓與、移轉、質押、典當等其他之處分之行為;於繳清全部價款及履行所有義務始取得所有權。如為補習教育學費之分期,申請人自登記註冊起應依補習班所編之期別、班級及指定之日期前往上課,如因故無法如期上課時,應依規定請假或辦理休學、退學並應遵守補習教育法之規定。 |
| 第四條 | 申請人同意依申請表所載之商品、數量、服務、價格、規格、品質等,悉依特約商提供之品質保證書或出貨憑證所載。於收受該標的物時,應即驗收,並於七日內如發現標的物有瑕疵時,應即通知原交付商品之特約商,如申請人怠為此通知者,即視為受領之物無瑕疵,且該標的物之風險,自特約商交付予申請人之始起,即由申請人自行承擔,概與債權受讓人或其指定之受讓人無涉。如為訪問、郵購、傳真等買賣交易,申請人應自領受商品後七日內無需任何理由,親自或以信函通知特約商退回該商品,以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否則即為承受該商品。 |
| 第五條 | 債權受讓人非商品、服務之進口人、出售人或經銷商,與特約商亦無任何代理、合夥、經銷關係,相關商品、服務等之瑕疵擔保、保固、保證、售後服務或其他購物契約上之責任,概應由特約商負責,相關商品之退貨、服務、取消購買或終止合約等事宜,申請人應先洽特約商協商辦理,如無法解決,得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通知債權受讓人,如未為前項之通知,即推定為交易無誤。申請人除已向司法機關聲請調解或判決並取得調解筆錄或訴訟之確定判決,且提有證明文件者外,不得假藉任何理由拒絕繳交分期款,但如經證明非屬消費爭議或不可歸責於特約商或債權受讓人之事由致衍生爭議者,申請人於接受特約商或債權受讓人之通知後應立即繳款。申請人不得假藉任何理由拒絕繳交分期款。 |
| 第六條 | 申請人應按本約定所訂之日期及金額按期繳款,如有未按期繳款者,債權受讓人或其指定之受讓人,除得依本契約行使權利外,並得向申請人加計收取逾期延遲金(即延遲利息),係自該應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剩餘分期總額計收,此延遲利息之計算以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收至清償止。 |
| 第七條 | 特約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注意其與申請人間之各筆交易均為真正且有效,與申請人簽訂之契約及相關文件,均已確實核對,客戶所附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正確,且申請人應為有行為能力之人,未成年者均已徵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有不實,應買回此筆債權。 |
| 第八條 |
(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 申請人如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或本契約終止者。特約商或債權受讓人第一國際資融(股)公司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申請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申請人應即繳清所有款項。 (1)申請人如有違反本約定書任一條款或因退票、信用貶落、銀行拒絕往來戶、受法院宣告死亡、假扣押、假執行、破產等情事者。 (3)申請人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更生、清算、前置協商、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
| 第九條 | 本服務允許申請人隨時清償全部債務,無任何限制。申請人須依第一國際所指定之繳款方式,並在通知第一國際後,一次性清償所有未支付之分期款項,無需支付任何提前清償違約金。於債務全數清償後,申請人、連帶保證人或其委託之第三人,得向第一國際申請清償證明文件。首次申請該文件免收作業處理費,第二次(含)以後申請者,須支付新台幣1,000元整之作業處理費。 |
| 第十條 | 為擔保分期價款之償還,得要求申請人於簽訂本契約時,共同簽發面額與分期價款總數相同之本票乙紙,交付特約商或受讓人收執。申請人認知並同意,如發生任一期未為清償情事,授權特約商或債權受讓人填入本票到期日後,提示請求付款。 |
| 第十一條 | 申請人變更住址時,應通知受讓人,如怠為通知,將仍以原留存地址為送達地址,並經通常郵遞期間即視為送達。 |
| 第十二條 | 申請人於申請案件核准後欲解除或終止本契約,除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法規辦理外,並同意遵守下列約定: (1)申請人需向特約商店提出上開申請並取得相關憑證,同時通知受讓人,經特約商店以書面通知受讓人且返還結清金額後,使生效力。 (2)申請人已繳付之分期款項,同意受讓人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即特約商店將結清金額匯予受讓人後),不得退還予申請人。 (3)因契約之解除或終止,而需扣除之折舊價額、獎金報酬、減損之價額、已繳付之分期款項或運費等一切相關費用,概由申請人於契約解除、終止生效後與特約商店處理之,其相關爭議與受讓人無關。 |
| 第十三條 | 買方同意並授權特約商與第一國際得依實際交易內容代為填寫本申請表。經核准後,將由第一國際另以簡訊或電子傳遞方式提供最終核定之金額及利率等內容資訊予申請人確認存查,買方及其連帶保證人確認已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九條告知且留存本約定書繕本,得憑之主張相關權利。 |
| 第十四條 | 申請人及其連帶保證人同意,第一國際得將申請人及其連帶保證人與第一國際往來本契約之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基本資料、信用資料、財務資料等),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其設立目的、章程及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申請人及其連帶保證人之資料,並已瞭解及同意第一國際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所告知之事項,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其設立目的、章程及相關法令規定,得將本人資料提供予其參與徵信資料交換及利用之會員、融資租賃業、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他依法令得蒐集、處理及利用資料之人。但申請人得隨時要求停止對其相關資料交互運用,申請人、法定代理人確認已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八條告知。 |
| 第十五條 | 台端同意本案申請書文件,得由本公司以電子方式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收執,視同實體契約文件交付。於本公司撥付價金日後,台端可至「第一國際資融服務」App查閱及下載文件之電子檔,以取代實體契約文件文付。 |
| 第十六條 | 如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三方均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包括其簡易庭)為第一管轄法院,並適用中華民國之法律及文字。 |